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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之本: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百年探索》前言

新闻来源: 全国人大 发布日期:2021-12-02

《经国之本: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百年探索》

前  言

千秋伟业
——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百年探索概述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我们党立志于中华民族千秋伟业,百年恰是风华正茂!
        无论我们走得多远,都不能忘记来时的路。在庆祝我们党百年华诞的重大时刻,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的关键时间节点,在党的百年历史新起点,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强党史学习,有利于从党走过的风云激荡的历史中、从党开创和不断推进的伟大事业中、从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长期实践中,深化对党的认识和信赖,坚定对党的领导的信念。
       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与国的竞争日趋激烈。这种竞争归根结底将是国家制度的竞争。我们党成立以来,围绕寻求建立“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国家制度不懈奋斗。新中国成立后,经过艰辛探索,逐步建立起了符合国情实际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治理体系。70多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与当今世界一些国家动荡不安的乱局相比,我国发展呈现出“风景这边独好”的局面,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显现出的巨大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它植根于中华民族5000多年文明史所积淀的深厚历史文化传统,吸收借鉴了人类制度文明有益成果,经过长期实践检验,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科学制度体系,具有显著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要对党和国家事业的未来充满坚定信心,努力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不断开创中国之治新境界,就必须了解党和国家的过去,就必须加强对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的学习,必须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总结我国制度建设的成功实践,从中汲取历史经验,正确认识党情、国情、世情,充分认识我们已经走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成功之路,坚定沿着这条道路继续前进。
      古往今来,“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治法不可不慎也”。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人类社会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任何国家的制度构建,都离不开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和文化土壤。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绵延5000多年可考的文明历史画卷,展现出独有的文明与国家制度体系。公元前1000多年形成的周礼、周制,“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有效保证了周朝800年的“国祚绵长”;从春秋战国到秦朝统一,历经几百年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封建制度,形成了“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的制度体系,以后无论王朝如何更替,国家治理的基本框架得以延续,成为一种“超稳定结构”,影响了中国2000多年的历史进程,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百代都行秦政法”。[参见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编:《中国制度面对面》,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9-10页。]在农业文明主导人类社会文明的历史长河中,中国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长期走在世界前列,包括逐步形成的独具特色、影响至深的中华法系,为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进步作出了卓越贡献。
       16世纪以来,伴随着工业文明在西方的兴起和发展进步,资产阶级统治确立了。“资产阶级在它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德]马克思、[德]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32页。]这时,中国还处在基于农业文明建立起来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中,已经不能适应近代工业文明进步的脚步,开始逐渐落后。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由于西方列强的入侵,由于封建统治的腐败,中国逐步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为挽救民族危亡、实现民族振兴,中国人民和无数仁人志士孜孜不倦寻找着适合国情的新型国家政治制度模式。太平天国运动、洋务运动、戊戌变法、义和团运动、清末新政等都未能取得成功。1911年辛亥革命之后,中国尝试过君主立宪制、议会制、总统制等各种形式,各种政治势力及其代表人物纷纷登场,都没能找到正确的道路。中国依然是山河破碎、积贫积弱,列强依然在中国横行霸道、攫取利益,中国人民依然生活在苦难和屈辱之中。
       1921年,中国共产党诞生了。浙江嘉兴南湖的红船上,中国共产党的一大会议通过了第一个纲领和第一个决议,旗帜鲜明地把实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提出了关于未来国家制度的主张,并带领人民为之奋斗,义无反顾肩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这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开天辟地的大事变,给灾难深重的中国人民带来了光明和希望,深刻改变了近代以后中华民族发展的方向和进程,深刻改变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深刻改变了世界发展的趋势和格局。
       日转星移,初心如磐。回望我们党的百年历史,就是一部践行党的初心使命的历史,就是一部党与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的历史。
      1921年以来党的百年风云激荡史,是我们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领导中国人民谋求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不断从革命、建设、改革的胜利走向胜利,造就史无前例、彪炳史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辉煌事业的大历史;是我们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领导中国人民洗雪近代屈辱、以崭新面貌屹立于世界东方,重新走向世界舞台中心、引领当今世界格局“东升西降”发展潮流的大历史;是我们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领导中国人民适应现代文明发展要求,对先进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进行不懈探索,寻找并建立起符合国情实际的中国国家制度的大历史。建立什么样的国家制度,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面临的一个历史性课题,也是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必须回答的历史性课题。社会主义制度是我们党领导革命、建设、改革百年来始终不渝高举的旗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百年来我们党历经艰难、流血牺牲取得、巩固和发展的最大制度成果。这个制度具有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指导,具有坚如磐石的理想信仰支撑,具有客观求实的伟大实践沃土,具有众志成城的全民奋斗基础,具有千年传承的优秀文化传统,历经各种重大风险、惊涛骇浪的考验,更加显现出无与伦比的强大政治优势和显著优越性,是对近代以来我国面临历史性课题的最好回答。百年制度建设发展史凝聚着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筚路蓝缕、以启山林的心血探索,寄托着无数为之奋斗牺牲的人民英雄的理想信念,走出了一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广泛吸纳古今中外制度文明的康庄大道,成为中华制度文明弥足珍贵、创新发展、走向新的千年辉煌的时代强音。
       100年来,我们党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历尽千辛万苦、千难万险,矢志不渝,不懈奋斗,始终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付出巨大牺牲,历经艰苦磨难,建立社会主义新中国,确立新型国家制度,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创造人民美好生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发展迈入新的历史方位。新时代改革开放具有许多新的内涵和特点,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制度建设分量更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系统总结了党领导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百年探索的成果,彰显了中国制度十三个方面的显著优势,提出了新时代推进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建设应当坚持和完善的十三项制度,擘画了中国之治的宏伟蓝图,反映了党对国家制度建设认识的不断深化,凸显了党对依法治国理政的“制度自觉”和“制度自信”,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和强烈的历史担当,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光明前景。
       100年来,我们党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一以贯之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和集中统一领导,在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中,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形成并不断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从党的一大提出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革命纲领,党领导工人运动、农民运动开始,历经土地革命、全民族抗战、解放战争、建立新中国、改革开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我们党始终坚定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从党的四大提出党对民主革命的领导权,到党的五大强调苏维埃必须坚决拥护“共产党的领导”;从党的七大确立毛泽东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明确党内政治生活的“四个服从”原则,到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确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立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确立新中国前进的社会主义道路方向,建立新中国;从1954年宪法明确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和人民民主原则,1956年顺利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建立,到党领导对社会主义道路的艰辛探索,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从改革开放开始旗帜鲜明强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实现党的指导思想拨乱反正,到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到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写“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我们党始终坚决同一切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反对党的领导的行为作斗争,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确保了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战胜各种困难,取得伟大成就。经过100年血与火的淬炼,中国共产党对党的初心使命更加坚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认识更加深刻,治国理政能力水平日趋驾轻就熟,对党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如何发挥应有作用的目标任务更加明确,就是要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100年来,我们党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一以贯之坚持为中国人民谋幸福,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带领全国人民经过28年浴血奋战,建立起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从党的一大否决采取国会制进行革命、宣布把建立苏维埃制度作为自己的政治纲领开始,党始终坚持把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劳农政权”、满足人民群众对幸福生活的追求当作自己的奋斗目标。从此,历经工农兵代表会议、“三三制”参议会、人民代表会议,建立起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党在革命的各个历史时期对不同形式的民主政治进行了有益探索实践。从延安“窑洞对”找到跳出“人亡政息”周期率的民主途径,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全国性胜利,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到《共同纲领》确立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党领导革命探索建立形成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政治制度、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民主政治制度在中国落地生根,发展壮大,奠定建立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基础。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推进,以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规范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全面建立并发挥作用。从1982年宪法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再到2018年第五个宪法修正案,不论改革如何深化,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没有变,国体和政体没有变,各项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日趋完备。经过100年我们党在局部执政和全国执政对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艰辛探索实践,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体目标正在实现,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已然取得明显成效。
       100年来,我们党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一以贯之重视法律制度建设,从革命战争年代到建设社会主义、实行改革开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不断深化认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逐步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在探索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建设实践中,形成完备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的同时,对建立新型人民政权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从土地革命时期提出要靠苏维埃政府自己来定出真正保护工农的法律政治、打倒豪绅地主资本家势力的法律政治,到党的六大制定《苏维埃政权的组织问题决议案》,对苏维埃政权建设作出规定,开启我们党依靠法律制度进行政权建设的实践。1931年,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令》等,使苏维埃国家政权得到法律保障。抗日战争时期党领导建立陕甘宁边区政权,先后制定《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及边区政府组织条例、选举条例、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等,使抗日根据地的法制建设初具规模。1949年党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组织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共同纲领》,开始新中国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从1956年党的八大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到改革开放前,政协会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等共制定宪法、婚姻法、工会法、各种组织法等法律法令和决定135件,较快建立起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相关的法律制度。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党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工作重点,先后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目标,并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以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个时期,我们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通过现行宪法第五个修正案,编纂民法典,加强落实宪法相关制度、国家安全、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立法,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现代化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备。经过100年对法治建设的曲折探索,党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之与党的执政能力紧密结合,纳入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旗帜鲜明提出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
        100年来,我们党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一以贯之立足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努力建立起与旧中国性质根本不同的新型人民政府,坚持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加强人民政府建设,创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建立起让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治理体系。为人民谋幸福的初心使命,让党从成立时就十分注意建立人民性质的政权,提出建立“劳农专政政治”的目标。党的六大明确提出党在夺取政权后应吸收劳动群众参加国家机关——中国工农兵代表会议(苏维埃)政府,参加“管理政事的事业”。《宪法大纲》进一步明确了苏维埃国家政权和政府的人民性。经过土地革命战争的苏维埃政府、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精兵简政”的锤炼,到新中国建立起在全国执掌政权的人民政府,我们党积累了进行行政管理的有益经验。新中国建立起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真正实现由人民当家作主,由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国家通过宪法和一系列法律制度保证人民政府为人民的本质属性,克服了资产阶级政府“表面上是替国民服务,实际上却是对国民进行统治和掠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页。]的虚伪本质,有效防止人民政府走向官僚阶层,脱离人民群众,背离为人民服务宗旨。这一时期,围绕着党和国家事业的主要任务、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我国各级人民政府成为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大包大揽的全职政府。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我国经济逐步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提高行政效率,国家先后8次进行政府机构改革,不断缩减政府规模,行政体制改革的步伐与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同频共振,政府的职责使命实现由“全能型政府”逐渐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行政职能不断优化、逐步规范,实现了政府职能体系的重大转变。党的十八大以来,为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行政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放管服”改革在神州大地广泛深刻展开、大刀阔斧推进,大幅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彻底终结非行政许可审批,以服务人民、服务市场、服务社会为目标,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建设具有我国特色的服务型政府,行政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实现了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经过100年对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实践探索,我们党对完善国家行政体制、优化政府职责体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健全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有了更加深刻的把握,行政体制改革效能不断显现,一个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正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更加完善,显示出更加优越的制度优势,更好体现了人民政府为人民的本质特征。
        100年来,我们党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一以贯之立足于建立民主平等公平的社会主义社会,把消灭人剥削人的旧社会、消灭资本家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奋斗目标,经过曲折探索与不懈努力,建立起同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党成立初期,在寻求民族解放、国家独立的同时,把经济与政治紧密相连,明确经济的发展必须建立在政治的独立基础之上。在革命初期即提出反对苛税,创立农民借贷银行,将官地颁给农民,保护农民利益的问题。土地革命时期,提出“苏维埃区域的经济政策,应当在容许自由贸易的原则之下,实行抑制剥削分子的方针”。强调要从金融、税收等方面,“采取一切有利于工农群众并为工农群众了解的走向社会主义的经济政策”[全国人大图书馆编:《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重要文献选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第185、616页。]。抗日战争时期,领导开展大生产运动,提出“发展经济,保障供给”,走生产自救的道路,最终实现“自己动手”“丰衣足食”,积累起一些经济建设的经验。新中国成立后,按照《共同纲领》和宪法的规定,党团结带领人民创造性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采取计划经济,实行按劳分配,大规模开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在短时间内取得显著成效。改革开放以后,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国情和实际,通过不断修改完善宪法和经济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体制机制的实践探索成果及时予以制度化规范化,建立起符合国情实际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法律规范体系,使我国的经济体制从纯而又纯的公有经济到允许个体私营经济并存发展,从计划经济到“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到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和市场经济活力的有机结合,更好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实现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国家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使我国由近代以来积贫积弱、连火柴都无法制造的落后的农业国家成长为唯一拥有联合国产业分类所列全部工业门类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消除14亿人口的绝对贫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全面开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的伟大时代。经过100年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体制机制的探索,我们党对计划和市场有了更加清醒成熟的认识,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实行同等保护,丰富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宝库,为丰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提供了更多选择。
        100年来,我们党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一以贯之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将其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推动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新文化建设,推动建立繁荣发展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制度,坚定文化自信,巩固了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党成立后,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提出一系列纲领主张,宣传动员革命群众。在整个革命时期,党通过领导主办马列学院、艺术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院等各种学校、党报党刊、广播电台等,加强宣传革命文化,大力发展科学文化教育事业。通过《宪法大纲》等法律制度,保证工农劳苦大众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通过召开延安文艺座谈会,解决文艺为什么人的问题,为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提供强大精神力量。新中国成立后,进一步实现文化教育法律化制度化,《共同纲领》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保证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保障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党的八大确认“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提出要“努力创造社会主义的民族的新文化”。改革开放以后,党的十二大以来党的历次代表大会或者中央全会,都反复强调要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党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指导意见,使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成为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精神内涵。经过100年对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不懈推进,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我们党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不动摇,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把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广泛凝聚人民精神力量,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制度建设,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推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
        100年来,我们党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一以贯之将为人民谋幸福放在首位,建立并不断健全完善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制度保障体系,努力满足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党成立时就以解救人民脱离受压迫受剥削之苦海为己任,明确自己“是为无产阶级群众奋斗的政党”,革命是为着人民的现实利益和根本利益的,而不是脱离群众利益的纯粹政党夺权的争斗。从党领导工人罢工提出保障工人权利、增加工资、改善待遇等要求,到《宪法大纲》规定制定劳动法、颁布土地法,保障工农享有劳动保护权、土地使用权、受教育权、婚姻自由等权利;从1934年毛泽东同志提出要“关心群众生活”,“解决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问题,盐的问题,米的问题,房子的问题,衣的问题,生小孩子的问题,解决群众的一切问题”[中共中央党校教务部编:《毛泽东著作选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版,第38-39页。],到《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要改善工作生活与提高劳动效率,救济灾荒,扶养老弱贫困,免费办教育等,再到抗日根据地改善公共卫生,预防疾病流行,制定社会保险政策,开展社会教育工作等,努力探索社会建设之路,都使党的奋斗目标与人民群众的现实生活紧密相连。新中国成立后,无论是《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还是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都强调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经济,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保障公民享有劳动休息权及受教育权、在年老生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改革开放以后,1982年宪法进一步丰富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国家相应制定大量社会保障类的法律,保障人民享有安全舒适的生活。党的十八大以来,顺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向往,党中央不断加强民生保障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立惠及全体人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建成包括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在内的世界最大的社会保障网,创造了世界社会保障发展史上的罕见奇迹,人民生活实现从贫穷到温饱再到全面小康的历史性跨越。经过100年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努力奋斗,我们更深刻认识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立党宗旨,明确了党坚持不懈奋斗的目标和努力前进的方向,提出要不断健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和完善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强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制度保障,全面落实好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不断增进人民福祉,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100年来,我们党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一以贯之重视发挥人民群众的自主革命和创新精神,领导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让人民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努力构建起符合中国国情、符合人民意愿、符合客观规律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党成立初始,就把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开展革命斗争作为重要策略,把自己扎根在人民群众之中,通过组织工会、农民协会,领导群众为获得解放而斗争。《宪法大纲》明确规定,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抗战期间,党领导开展敌后游击战,创建抗日民主政权,对实现人民群众自我解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进行了有益尝试,探索了有益经验。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领导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不断完善人民参与国家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在各个行业充分发挥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广大人民群众以高度负责的主人翁精神献身国家建设事业,创造了以“枫桥经验”为典型代表的许多社会治理经验,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发展完善。改革开放以后,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革,带来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高发性、多样性、扩张性的新特点。党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准确把握人民更好期待,积极寻找释放人民主动解决矛盾问题的能量的新方法新途径,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依法建立起强大的由人民广泛参与的社会治理新网络,形成社会治理新格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立法及时跟进社会需求,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公共安全卫生领域立法不断完善,民法典及时对社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给予规范,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衔接配套,及时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制度,健全社会管理和服务机制,推行网络化管理和服务,有效激发了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内生动力。2020年全球大流行至今的新冠肺炎疫情,证明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社区的主动作为是社会治理的有效方式,充分彰显了我国国家制度和社会治理的巨大政治优势。经过100年党与人民共同团结奋斗,人民群众作为党和国家建设事业发展的主人翁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各种合法渠道表达利益诉求的意愿更加强烈,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日渐形成,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逐步健全,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和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加快建立,为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
        100年来,中国共产党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一以贯之坚持尊重自然规律,重视保护环境,加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不断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党成立后在领导革命战争中,不忘领导军民积极进行经济建设,开垦荒地、兴修水利。在抗日根据地,大力开展大生产运动,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将昔日荒凉的南泥湾变成“陕北的好江南”。新中国成立后,坚持长期不懈地大规模兴修水利,发展农田灌溉,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控制水土流失、建立气象预报等工作,客观上起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1972年,我国积极参加世界上第一次保护环境的国际会议,开展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项治污工程。1973年首次召开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制定新中国第一部有关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文件。1978年修改宪法,确定环境保护的宪法地位,成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制定的第一部法律是1979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加强生态保护。1982年修改宪法,再次就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等问题作出规定,使生态环境保护的内涵更加完整和丰富。之后,国家不断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制定环境保护法等十多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基本健全了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体系。随着我们党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认识的不断提高,党中央、国务院也相继出台一系列相关文件,从党的十五大到党的十七大,不断深化生态环保要求,相继提出要“美化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党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文明发展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强调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2018年又将推动生态文明与其他文明协调发展写入宪法修正案,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得到不断加强,生态文明法律制度日臻完善。经过100年生产发展的实践探索,我们走出了一条不同于西方环境保护“先污染、后治理”的生态文明发展道路,坚持发展与保护相结合,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资源高效利用制度、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严明生态保护责任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100年来,我们党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一以贯之重视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度建设,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和本色,经过血与火、生与死的斗争考验,熔铸了建军之本,磨砺了强军之魂,使中国人民解放军成为政治过硬、法纪严明、忠诚信仰、作风优良、战无不胜的英勇的人民军队。党成立后,革命斗争的腥风血雨使党认识到“政权是由枪杆子中取得的”。党自领导八一南昌起义、秋收起义开始,领导武装革命,创建人民军队,经过“三湾改编”、古田会议等,最终确立了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权,使之成为我们党建军治军的一条铁律。新中国成立后,党十分重视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不断完善相关军事法律制度。1954年宪法对国家武装力量的属性和领导作出规定,第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开展依法治军。改革开放以后,党对军队领导制度进一步实现法制化规范化,军队法制建设不断加强。1982年宪法设专节对“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明确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党章也作出类似规定。同时,大量的军事法律不断出台,基本形成比较完备的军事法律制度体系,强化了政治建军的制度基础,党对军队工作的领导不断加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强军思想为指导,坚决抵制所谓“军队非政治化”和“军队国家化”等企图动摇党对军队领导的错误论调,全面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实现人民军队整体性革命性重塑,出台《中国共产党军队党的建设条例》等党内法规,压实党委主体责任,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我们党领导形成了包括军委主席负责制,党委制、政治委员制、政治机关制,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支部建在连上等在内的一整套制度体系,从而保证人民军队在任何情况下都坚决听从党的指挥,在各个时期都坚决执行党的政治任务,为革命浴血奋战、为建设和改革保驾护航,成为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向前的坚强柱石。[参见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编:《中国制度面对面》,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188、192页。]经过100年的战火淬炼、风浪考验,我们形成和坚持了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度,无论时代如何发展、形势如何变化,都能确保人民军队始终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始终保持最坚定的政治本色、最明亮的鲜红底色,坚决听从党的指挥,永远跟党走,确保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忠实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
        100年来,我们党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一以贯之团结带领人民为国家独立进行了艰苦卓绝的奋斗,经过28年浴血奋战,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成立后,为实现港澳台回归祖国、实现国家的完全统一,进行了不懈努力和探索,提出“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形成并不断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积极推动实践,取得重大成果,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在革命战争年代,党领导革命根据地实施了与国民党统治区完全不同的社会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根据西藏的特殊情况,通过谈判实现西藏和平解放,并实行灵活政策,保持西藏原有的政治社会制度不变,可以说是解放初期我党领导实现国家统一、进行社会制度改革最早的生动实践和探索。朝鲜战争结束后,台湾统一问题提上党的议事日程,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共产党人,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变化,从民族大义和实际出发,提出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一纲四目”原则,以推动大陆与台湾和平统一。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郑重宣示了争取和平统一的大政方针。1981年国庆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谈话,阐述了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明确指出“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等。1982年年初邓小平同志指出,九条方针“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首次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概念。1982年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以国家根本大法对“一国两制”构思作出规定,也为国家在香港、澳门设立特别行政区提供了直接的宪法依据。[参见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的九十年》(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共党史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6年版,第761页。]20世纪90年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分别制定了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两个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等法律制度,完善了“一国两制”制度体系。1997年7月1日、1999年12月20日,饱经沧桑的香港、澳门先后回到祖国怀抱,洗雪了中华民族的百年耻辱,开启了历史新纪元。港澳回归20多年来取得举世公认的发展成就,以无可辩驳的事实证明“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实践性。其间,针对香港社会有些人对“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和基本法存在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从1999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共5次进行释法,对一些重要问题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参见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编:《中国制度面对面》,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200、210页。]针对2019年香港一些反对派和激进分子的激进暴力犯罪、严重践踏法治权威、严重破坏香港繁荣稳定、严重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的行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支持特别行政区强化执法力量”。2020年5月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及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等作出决定、制定法律、修订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效维护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确保香港长治久安和长期繁荣稳定。经过100年对国家独立统一的不懈奋斗,不管世界风云如何变幻,我们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坚定意志没有变,坚定维护“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能力和策略更加显示出政治智慧和现实威力。面向未来,我们还将努力推动两岸就和平发展达成制度性安排,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
        100年来,我们党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一以贯之胸怀国际共产主义革命理想,践行为人类进步事业而奋斗的目标,把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融入世界发展大局,坚持和完善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尊重各国主权独立与文化传统,秉持“天下大同”“和合相睦”的传统中国文化理念,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力求对人类发展进步有更大贡献。党成立初始,就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与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党的一大上就提出了联合第三国际的主张。抗战时期,提出党的外交政策是在国际统一战线的思想指导下,以共同抗日和争取民主、扩大党的影响为中心内容。新中国成立时,《共同纲领》规定了国家的外交原则,是“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1953年我国政府在同印度就两国间存在的问题谈判时首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4年又与印度和缅甸一致同意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并倡议将其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准则,并在1954年宪法中体现了这一原则的主要精神。这期间,我们党坚定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在美苏两个超级大国主导的世界冷战格局中,根据和平共处、睦邻友好的原则,积极发展同亚非拉国家的关系,同时在国际形势新的格局初露端倪时,推动中美关系、中日关系改善,提出三个世界划分理论,恢复我国在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合法席位,推动我国外交工作取得突破性大发展,极大地改善了我国的安全环境,为改革开放和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事务奠定了基础。改革开放以后,提出“和平和发展是当代世界的两大问题”的判断;1982年宪法确立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提出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合作四项原则,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经济合作。进入新世纪,顺应世界求和平、谋发展、促合作的时代潮流,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积极推动建设和谐世界。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全人类的高度,提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倡议,不断完善我国外交布局,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搭建“一带一路”公共产品平台,推动各国共建共享,织就一根美美与共的友谊纽带,推动人类共同利益的实现。2018年宪法修正案,写入“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使之成为我国外交工作的宪法制度遵循。我们党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克服肆虐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彰显了我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经过100年对建设人类美好社会的不懈追求,我们不断完善外交布局,坚定不移维护世界和平,推进合作共赢的开放体系建设,高举人类命运共同体旗帜,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治理体系,携手建设更加美好的世界。
        100年来,我们党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一以贯之注重党纪党风建设,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及时清除党内的腐败肌体,不断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党成立时对自己的党员就有严明的纪律要求,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专门设置“纪律”一章;党的三大制定《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开始通过党内法规约束最高领导人权力的探索[参见张士义、王祖强、沈传宝主编:《从一大到十九大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史1921—1927》,东方出版社2018年版,第53页。]。1927年4月党的五大正式提出党内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并选举产生党的历史上第一个中央纪律检查监督机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受党的五大委托,同年6月中央政治局修改党章,增设“监察委员会”一章,规定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和省监察委员会。党的六大修改党章,反对党内存在的极端民主主义,强调“党员对党内某个问题,只有在相当机关对此问题的决议未通过以前可以举行争论”。党的七大修改党章,设专章规定“党的监察机关”。新中国成立后,党继续加强作风建设,于1949年建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51年开展“三反”斗争,判处曾经于革命有功的贪污腐败分子刘青山、张子善死刑;1952年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使有关工作进入法律程序;1954年,党的七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明确反对把自己领导的地区和部门当作独立王国,反对把个人放在组织之上,反对不适当地过分地强调个人的作用,反对骄傲情绪和个人崇拜,严格了党内报告制度;1955年,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决定成立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监察委员会,负责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等,原有的中央及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撤销。改革开放以后,党把从严管党治党摆在重要位置,恢复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认真查处一批腐败案件,及时清除党内的腐败肌体。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四个全面”战略高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进国家机构改革,推进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内法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时俱进制定修订党章、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等,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成立各级监察委员会,加快建立完善反腐制度机制,堵塞制度漏洞,明晰权力边界,严格职责权限,坚持党纪严于国法,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强化权力制约监督,持续反腐不放松,先后查处了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令计划、孙政才等重特大腐败案件和大批违法违纪党员干部,推进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有力保持了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经过100年党对自我监督制度的不断探索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不断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制度体系日趋完备,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综合效应正在充分显现,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正在形成,并将转化为强大的治理效能,实现社会河清海晏。
        100年来,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经过艰苦卓绝努力、英勇不屈斗争,使积弱积贫、灾难深重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获得解放独立,建立了社会主义新中国。中国共产党以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中华传统文明为底蕴,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支撑,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要求,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走向新生和繁荣,创造了世所罕见的人间奇迹,使5000多年的中华制度文明在经历建立、发展、繁荣、衰落后实现凤凰涅槃,转型重生,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显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融通古今的强大历史伟力、实践伟力、理论伟力。
        “自信人生二百年,会当水击三千里。”实践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不是谁拍脑袋臆想出来的,而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经过从理论到实践的反复探索、历经艰苦磨难形成的,是从中华民族悠久历史中传承下来的,是从近代以来中国人民的深重苦难中求索出来的,是我们党在百年接续奋斗中创造出来的,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丰富的实践内涵、科学的理论根据和广泛的现实基础。
        “推翻历史三千载,自铸雄奇瑰丽词。”100年历尽艰辛矢志不移,100年革故鼎新改天换地,100年奋发图强百炼成钢。回望过往的奋斗路,眺望前方的奋进路,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100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艰苦奋斗、奠基立业,立足本国、放眼世界,上下求索、吹沙见金,海纳百川、兼收并蓄,固本培元、与时俱进,中国制度已成参天大树,根深枝茂,日趋成熟定型,书写了自古迄今人类制度文明史上最为雄奇瑰丽的新华章。这种保证亿万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国家制度,实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为具有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的制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最好制度保障,为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提供了全新选择,为人类更好探索建设社会主义制度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站在历史和未来的交汇点上,我们对中国制度的来之不易感慨万千,对中国制度的人民底色由衷赞叹,对中国制度的辉煌成就骄傲自豪,对中国制度的锦绣前程充满自信。
        “装点此关山,今朝更好看。”《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筑牢、巩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大厦的“四梁八柱”,开启了新时代制度建设精雕细琢发展完善的新工程。新中国成立之初,毛泽东同志就满怀信心地说:“一切事实都证明: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较之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具有极大的优越性。”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也自信满怀地说:“我们的党和人民浴血奋斗多年,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尽管这个制度还不完善,又遭受了破坏,但是无论如何,社会主义制度总比弱肉强食、损人利己的资本主义制度好得多。我们的制度将一天天完善起来,它将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已经走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成功之路,只要我们沿着这条道路继续前进,就一定能够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相信,按照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擘画的宏伟蓝图,再经过30年的不懈奋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0年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大厦必将日臻完善,熠熠生辉,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胜利飘扬的旗帜,成为中国之治开启新的文明社会千秋伟业的制度依托,成为人类制度文明宝库的璀璨明珠,为人类的文明进步作出更大更卓越的贡献。
        第一编·第四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经验启示
        “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从最初建立根据地、开展局部执政时就充分认识到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基础性作用,把制定宪法法律、通过制度实施治理、以革命的制度对付反革命的制度作为重要的建政原则,披荆斩棘、艰苦探索,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农村开创性地建立起红色政权,高高举起新民主主义制度的旗帜,取得了一系列制度建设成果。
        一、党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伟大旗帜,第一次在中国大地上开始了不同于以往的人民民主制度的探索实践,开辟出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发展的东方道路、新的制度前景
毛泽东同志在总结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经验时,曾精辟地指出:“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1954年9月15日),载《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50页。]我们党之不同于近代史上其他各党各派,就是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国家,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真正建立“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这个社会革命的政治理想和纲领超越旧中国一切政党派别的主张,是中国人民谋求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唯一正确道路。土地革命时期,我们党领导工农群众建立若干个革命根据地,成立全国性苏维埃政权,局部区域实行人民当家作主。抗日战争时期,党根据新形势变化和革命策略的调整,在抗日根据地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实行“普遍的彻底的”民主选举,把抗日民主政权牢牢建立在最大民心民意基础上,通过制度建设发展推进了民主、启发教育了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建立新民主主义制度进行了民主试验。解放战争时期,党把人民民主的制度设计逐步推广到新解放区,以联合政府的建国构想引导组织各阶级各政党各团体各民族坚决反对国民党一党训政的独裁体制,第一次使中国人民看到了获得真正解放、迎接真正民主的制度曙光,成功开辟出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中国道路。
        二、坚持守正创新、与时俱进,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开启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征程,提出并逐步建立了一整套符合中国具体实际的民主政治制度模式
在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东方大国,要实现社会主义,是5000年来中国人民第一次遇到的重大课题,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著述中没有直接答案的重大课题,是一个从几十个人发展起来的崭新革命政党承担历史使命所遇到的重大课题。中国优秀传统文明在西学思潮冲击下衰落,甚至被全盘否定、几近于抛进故纸堆,留在人民头脑中的只是被封建势力、军阀等所刻意固化的保守意识。旧民主主义革命的失败,使中国革命仿佛走入历史的“死胡同”。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列主义。我们党以马列主义为指导,彻底改变了中国革命的局面。正如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一经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就使中国革命的面目为之一新。”[毛泽东:《改造我们的学习》,载《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96页。]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斗争过程和制度实践充分证明,只有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正确地结合起来,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才能团结带领中国人民改变近代落后挨打的历史,取得对内外敌人的胜利,建立一个无产阶级领导的全新政权。逐步发展完善的新民主主义制度体系根植于中国人民生产生活之中,反映出各族人民对新社会制度的向往和需求,具有很强的历史传承性和文化贯通性,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适配性,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支持,成为支撑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百年传承发展的历史逻辑、实践逻辑。例如:人民当家作主制度,无论是苏维埃代表大会、边区参议会还是人民代表会议,都深得人心、深入人心,是千百年来中国人民“民本”“民主”思想最彻底、最唯物的表达形式,唤起了工农群众主体意识的觉醒;党的土地制度彻底摧毁了几千年的封建剥削土地所有制,实现了太平天国农民运动到孙中山先生“民生主义”所倡导的“耕者有其田”,解放了生产力,激发了广大农民群众的革命热情,从根子上为解决中国革命首要问题提供了条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符合几千年来我国大一统的制度传统,又符合我国民族状况和实际,既坚持了民族平等,实现从民族压迫时代向民族平等时代的剧变,又促进了民族进步、增进了民族团结,一直延续发展至今。
        三、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推动党对未来制度的设计从纲领走向实际、从书面走入实践,经过实践反复检验将制度建设的执政预演推向全国直至取得全面胜利
毛泽东同志指出:“真理只有一个,而究竟谁发现了真理,不依靠主观的夸张,而依靠客观的实践。只有千百万人民的革命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尺度。”[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载《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63页。]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不仅仅是绘在纸上的蓝图,更是具有实践性的执行方案。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共产党人坚持将红色政权牢固掌握在人民手中,将党的意志和人民意愿统一于人民代表机关转化为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将党的方针和政策通过政权机关付诸实施执行,将党的纲领和主张转化为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热情和真实行动。这是我们党将他人他党看似虚无缥缈的幻想变为现实的过程,是我们党矢志不渝将党的纲领所描绘的蓝图转化为领导政权制度建设的探索过程,是我们党励精图治在实践中检验制度、完善制度最终建立新中国国家制度的奋斗过程。28年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史、探索史、奋斗史,最后归结为新中国的国体这一制度基石。艰难困苦,玉汝于成。萌芽于江西瑞金幅员较小区域的红色政权及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在党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过程中,在中国革命斗争的波澜壮阔的历程中,逐步发展完善,成长为一整套可安定辽阔疆域、适应亿万人民、支撑新中国屹立于世界东方的制度体系,成功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制度到社会主义制度的过渡,并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改革提供了政治和制度基础。
        “我们不但善于破坏一个旧世界,我们还将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载《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39页。]建立一个真正属于人民的新世界,建立一个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是基石,法律是骨干。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军事斗争艰苦卓绝,制度建设历尽艰难,成果来之不易,经验无比宝贵。我们党正是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发挥制度优势,调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革命热情,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不断巩固前线斗争的胜利成果,为一线斗争提供坚实的支撑,赢得了先进政权对反动制度的全面胜利、人民民主对独裁专制的全面胜利,为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史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样本。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刻认识红色政权来之不易,新中国来之不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来之不易。我们党领导新民主主义制度建设的成果及其探索过程,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学说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生动实践,是我们党立足中国大地、传承中华制度文明、立志缔造新世界的丰硕成果,是无数革命先烈前仆后继、孜孜以求用鲜血和生命铸就的制度丰碑,充分展现出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雄才伟略、远见卓识,充分展现出中国人民期盼在中国共产党正确领导下独立自主走出一条自己的道路、在东方大国建成社会主义的坚强意志和革命热忱。基于对新民主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党找到了建立新中国进而向社会主义发展的中国道路,全力构建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崭新图景,成为建立完善、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先声,并孕育出许多贯穿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行之有效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开启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现实路径,对于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二编·第四章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经验启示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的这个历史时期,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历史进程中承上启下的历史阶段,既有辉煌成就,也有曲折徘徊。在这个历史阶段,党领导人民构建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特色十分鲜明,经验弥足珍贵。
        一、在道路选择方面具有方向性,充分发挥“压舱石”和“稳定器”的重要作用
国家制度的选择,背后蕴含的是道路的抉择。新中国的成立,并不只是一个政权代替另一个政权,一种政治力量代替另一种政治力量,而是中华民族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制度变革和道路抉择。新中国实现了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统一,彻底改变了近代以后100多年来中国积贫积弱、受人欺凌的悲惨命运,从此中国人民成为国家主人,中华民族走上了实现伟大复兴的壮阔道路。但建设新中国面临方向问题:是建设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还是资本主义现代化。
        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社会制度来治国理政,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这个国家的人民最终选择的,关键还要看这种社会制度能否解决这个国家的历史课题和现实问题。我们党从成立起就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的纲领和奋斗目标。新中国成立前夕,党领导人民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这一具有顶层决定性、全局指导性的根本制度,从制度层面明确宣示了中国人民将举什么旗、走什么路。
        一是政治制度。政治制度反映着一个国家社会制度的阶级本质。新中国成立前后,党团结带领人民制定《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确立新中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国家结构形式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和在单一制国家中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些制度,比较系统地构建了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使中国人民在历史上第一次成为国家真正的主人,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此外,建立健全党组制度、实行党管干部原则的干部人事制度、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度、纪检监察制度、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等,通过关于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全方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是经济制度。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有制形式本质上反映着一个国家社会制度的性质。新中国成立后,党团结带领人民没收官僚资本,建立国营经济,使之成为整个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和共和国的主要物质基础;废除封建土地制度,从根本上铲除封建制度的根基,解放农村生产力;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将农民、手工业者劳动群众个体所有的私有制转变成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公有制,将资本家所有制转变成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公有制,建立起以公有制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三是思想文化制度。中国革命的胜利,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胜利,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毛泽东思想的胜利。新中国成立后,党加强对宣传思想工作的领导,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来武装全党、教育人民,通过一系列政策、法律和举措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在国家政治生活和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思想文化制度。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思想文化制度的建立,全面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伟大、最深刻的社会变革,不仅巩固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成果,而且为当代中国的一切发展、进步创造了政治前提、奠定了制度基础。此后,无论面对的国际形势多么风云变幻,无论肩扛的发展任务多么艰巨繁重,即使是在“文化大革命”这样极端特殊的时期,党和国家事业都能通过自我调整不断取得新的胜利,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没有动摇。这也启示我们,面对前进道路上的风险挑战,必须始终保持战略定力和制度自信,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在关键时刻“压舱石”和“稳定器”的重要作用,确保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二、在覆盖领域方面具有全面性,确保国家治理形成整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适应国际国内环境和新的历史使命的发展变化,团结带领人民,在治国理政的各项制度建设方面不断探索实践和改革创新,使国家治理制度体系不断丰富发展完善。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从十三个方面概括了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构建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已经全面覆盖了这十三个方面。尽管有的方面方才夯实基础,有的方面刚刚起步探索,有的方面仅有初步萌芽,但其中蕴含的政治理念和价值追求是一致的。建国初期,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基本经济制度、思想文化制度这四个方面,就已经明确了这些制度必须坚持和巩固的根本点。对其他九个方面的制度,也都进行了不懈探索。在法治体系方面,尽管法治还没有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理念已经提出并初步践行,《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和一大批法律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依托,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等也先后依法建立起来,基本覆盖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特别是1954年宪法规定的“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初步奠定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宪法基础。在行政体制方面,逐步在中央和地方层面建立起与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适应的政府组织机构和职能体系,为治国理政、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民生保障制度方面,建立全新的教育制度提升全民文化素质,建立“面向工农兵、预防为主、团结中西医、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医疗卫生制度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建立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社会治理制度方面,建国初期剿灭匪患、铲除娼妓制度、消除烟毒痼疾、废除封建婚姻等,初步积累了社会治理经验,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提出、总结并不断发展完善“枫桥经验”,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社会风气焕然一新。在生态文明制度方面,新中国缔造者们治理江河、绿化祖国、保护环境的生态理念和实践,反映出中国共产党人朴素的绿色情怀。国务院制定的《环保规定(试行草案)》,是新中国第一部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文件,为形成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积累了经验。在军事制度方面,通过宪法和一批军事法律法规,坚持和巩固党对军队绝对领导这一根本原则,明确武装力量的性质和任务,明确国防和武装力量的领导体制,确立民兵制、义务兵役制、军衔制、政治工作制、军官服役制等重要军事制度。在“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方面,党中央针对台湾和香港、澳门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政策,将国家统一的成本和代价降到最低,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创造有利条件。在外交政策方面,确立并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首倡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成为我国对外政策的基石,还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规范国际关系的重要原则。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方面,逐渐形成包括党内监督体系、行政监察体系、司法监督体系、社会监督体系“四位一体”的监督格局,为建立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提供了宝贵经验。
        改革开放前党领导人民构建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全面覆盖了党的领导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等各个方面。这些制度相互关联、紧密衔接,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制度建设进行了探索、积累了经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同阶段,虽然承担的历史使命不同,但国家治理的内在逻辑没有改变。无论是革命建设,还是改革开放,治理中国这样具有超长时间历史纵深、超大幅员国土面积、超大数量人口规模、超常复杂民族宗教结构乃至越来越超大规模经济体量的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都需要一整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这也启示我们,国家治理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靠零打碎敲不行,碎片化修改也不行,必须是全面系统的各领域制度构建和联动集成,才能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形成整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
        三、在实践发展方面具有探索性,寻找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模式
        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我国建立后,如何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是党面临的崭新课题。这一时期,党和国家以苏为鉴,探究求索,从主要依靠向苏联学习到更加强调独立自主,结合中国实际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在一些方面取得了重要制度成果,也有一些探索发生严重失误。
        经过执行“一五”计划三年多的实践,党积累了一些建设社会主义的经验,同时注重吸取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教训,毛泽东同志着重指出,对于苏共二十大,重要的问题在于我们从中得到什么教益,最重要的是要把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毛泽东同志经过调查研究,发表《论十大关系》。以之为指导,党的八大对国内主要矛盾作出科学判断,明确国家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是集中力量发展生产力。围绕社会主义建设中心任务,党和国家推出一系列方针政策。经济建设实行既反保守又反冒进,在综合平衡中稳步前进的方针;强调运用价值规律,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实行简政放权,权力下放、机构精简,赋予地方、企业更多自主权;宣布知识分子的绝大部分已经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文化和艺术领域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制定并实施十二年科技发展远景规划纲要;扩大人民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推进祖国统一大业;坚持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反对个人崇拜;实行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提出要“建设一个具有现代工业、现代农业、现代科学文化、现代化国防的社会主义国家”;等等。这些正确的方针政策及其实施,对于探索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重要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受复杂的冷战局势及苏联模式的影响,社会主义建设经验不足,党发动“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一度脱离社会生产力实际发展水平,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盲目追求“一大二公”,企业下放过快过猛,犯了过急过纯的错误。党内“左”的错误思想长期得不到纠正,民主集中制不能得到很好贯彻和执行,酿成“文化大革命”悲剧,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遭受严重挫折。“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被砸烂,法律制度受到冲击,教训极为深刻。这一历史教训,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纠正错误,决定实行改革,提出保障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提供了有益借鉴。这也启示我们,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必须加强民主,始终注重制度建设,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四、在历史经验方面具有传承性,发扬党在革命时期的优良传统和有益经验
        毛泽东等中央领导同志早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斗争中,就开始探索建立国家政权的各项制度,并在局部地区执政中积累了宝贵经验。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党团结带领人民构建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特别注意总结根据地时期党在局部地区执政的经验做法,并在建立国家政权、确立国家制度中自觉加以运用。
        一是,新中国成立后确立的政治制度是长期革命实践和理论探索的产物。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兵代表苏维埃,从抗日战争时期的“三三制”参议会到解放战争后期和建国初期各地普遍召开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等,都是我们党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为实现人民民主而进行的实践。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对此进行了深刻总结,形成《新民主主义论》《论人民民主专政》《论联合政府》等重要论著,为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总结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在追求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的斗争中探索和建立起来的。”
        二是,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制建设也不是从一张白纸上开始的,而是打上了革命根据地建设经验的深刻烙印。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彻底废除国民党的伪“法统”,同时也确定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渊源。董必武同志指出,国内革命时期,各根据地制定了许多政策法令,尽管形式上较为简单,而且不可避免带有地方性,但有力保障了革命事业的发展,还是我们现在人民民主法制的萌芽。革命根据地时期倡导的男女权利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各民族平等,司法领域积极探索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陪审制度等,均在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中得到传承和发展。
        三是,新中国成立后确立的经济制度特别是土地制度,是对革命根据地特别是解放区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升。抗日战争时期,为团结一切可团结的力量抗日,党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1947年党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中国土地法大纲》,废除封建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新中国成立后,党总结解放区土地改革的经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推动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土改,从根本上铲除了封建制度的根基,为我国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扫清了障碍,为新中国的经济恢复发展与社会进步奠定了基础。
        由此可见,新中国成立后构建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绝不是拍脑袋想出来的,更不是短期内闭门“造”出来的,很多都已在局部执政时期经过了探索和实践。也正因为制度建设的薪火相传,确保了这些重要制度受到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展现出旺盛的生命力。这也启示我们,我国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不是“舶来品”“飞来峰”,而是党带领人民坚持独立自主、立足本国实际长期探索出来的;不是封闭僵化的,而是随着国际国内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通过改革实现自我完善发展来的。
        五、在制度设计方面具有前瞻性,为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的制度构建提供了宝贵源泉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党团结带领人民在一些重要的制度领域创造性地开展探索,有的已经形成比较系统的制度体系,有的虽没有系统化、规范化,但其中蕴含的政治智慧、思想火花和制度萌芽同样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启发性。这段历史时期的制度构建,为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的制度构建提供了宝贵源泉。
        一是,1954年宪法奠定了新中国的制度根基,是现行宪法的“源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行宪法是在继承1949年《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制定的。1954年宪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新中国社会主义宪法,为巩固社会主义政权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重要保障和推动作用,也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现行宪法的制定和完善奠定了基础。这部宪法用根本法形式把两项原则固定下来:第一项是人民民主原则,实行人民当家作主,不搞资产阶级民主;第二项是社会主义原则,走社会主义道路,不走资本主义道路。据此,宪法确立了国体、政体,明确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主席地位和职权,国家权力划分原则、央地关系基本原则、民族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些原则和内容,是新中国的“立国之本”,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
        二是,经济社会领域的理论思考和制度探索为改革开放后的制度构建提供了宝贵经验。比如,经济制度方面。陈云同志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思想[即在工商业经营方面,国家经营和集体经营是主体,附有一定数量的个体经营是补充;在生产的计划性方面,计划生产是工农业生产的主体,按照市场变化而在国家计划许可范围内的自由生产是补充;在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里,国家市场是主体,附有一定范围内国家领导的自由市场是补充。],为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提供了重要思想渊源。60年代初全国很多农村大胆探索家庭承包制,效果大都比较好。刘少奇、周恩来、陈云、邓小平、邓子恢等中央领导同志明确表示支持。[邓小平同志指出:“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尽管这一制度未能坚持下来,但为后来推动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改革,促进改革开放发挥了示范作用。又如,社会治理制度方面。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干部群众创造了“枫桥经验”。1963年毛泽东同志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之后,“枫桥经验”不断创造矛盾化解新机制,形成“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等新发展。2003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强调,要推动枫桥经验与时俱进、丰富发展。经过总结、提炼和升华,枫桥经验焕发出全新制度内涵,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重要方案,成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是,部分领域的政治构想为改革开放后有关制度的正式确立提供了重要启示。“一国两制”,是邓小平同志在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的伟大构想,最初动因是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和平统一,后来用于解决港澳问题,实现港澳顺利回归。其实早在建国之初,党中央就针对西藏、台湾和香港、澳门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政策,努力通过和平谈判、允许特殊地方实行不同制度等方式,将国家统一的成本和代价降到最低。这不仅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为“一国两制”的理论构想和制度实践作了有益探索。比如,中央政府签署《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在祖国统一前提下,尊重西藏现行制度,允许在西藏实行不同于其他地方的制度,不仅实现了西藏和平解放,也为和平实现祖国统一进行了探索。又如,党中央明确提出“中国人民愿意在可能的条件下,争取用和平的方式解放台湾”,毛泽东同志更明确提出:“只要蒋氏父子能抵制美国,我们可以同他合作;台、澎、金、马要整个回来,可以照原有的方式生活,军队可以保存,继续搞三民主义。”[《毛泽东同曹聚仁谈话纪要》(1958年10月13日),载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2卷)(1949-1978)(下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第639页。]这其中已蕴含了“一国两制”的思想理念。再如,党中央从全局出发,作出对香港和澳门“暂不收回,维持现状”的决策,坚持“长期打算,充分利用”的方针,成功打破了美西方全面封锁,为后来运用“一国两制”方式实现香港、澳门和平回归祖国奠定了基础。由此可见,“一国两制”是经过长时期酝酿和实践探索,逐步形成和丰富完善起来的,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用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实现国家统一的创新精神和政治智慧。
        第三编·第四章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
        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经验启示
         从1978年到2012年,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国锐意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以及其他各方面体制改革,不断形成和发展符合当代中国国情、充满生机活力的国家制度、法律制度,为我国经济繁荣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通过对34年来党领导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探索进行梳理和分析,我们深深感受到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成就来之不易,经验弥足珍贵,得到许多宝贵的启示。
        一、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根据《辞海》,制度是指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方面形成的体制和体系以及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或行动准则。制度具有以下基本功能和特点:一是,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即提示和引导相关机构或人员做什么、怎么做、什么不能做等,能够影响机构或人们的行为;二是,具有规范性和程序性,即具有一段时间内、一定程度上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制度的产生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不是随意而为。从制度的功能和特点来看,法律实际上是广义制度的组成部分。法律和制度紧密相连,是相通的。制度和法律正是因为具有约束性、规范性、稳定性,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古人说,“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经国序民,正其制度”,“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治制”,都突出强调了制度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共产党始终注重制度建设。不论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们党都把制度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强调体制、机制和规程、法令的约束力,这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就领导对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进行了实践和探索。但是,由于我们对制度建设极端重要性的认识还不深,还没有把它提到根本性、全局性的地位来看待,加上受不同时期特定历史环境的影响,我国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在取得重要成绩的同时,也历经坎坷和曲折,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党和国家的许多重要制度遭到严重践踏和破坏,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一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实行改革开放后,在对历史的全面总结中,我们党对制度建设的地位和作用有了更加清醒和深刻的认识。1978年12月,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同志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1980年8月,他进一步强调:“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不久后,他在和意大利记者谈话时回答了如何才能避免或防止再发生诸如“文化大革命”这样的事情,强调指出:“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我们过去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受了封建主义的影响,包括个人迷信、家长制或家长作风,甚至包括干部职务终身制。我们现在正在研究避免重复这种现象,准备从改革制度着手。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48页。]这些讲话中,邓小平同志明确将制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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