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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之本: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百年探索》结语

新闻来源: 全国人大 发布日期:2021-12-02

经国之本: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百年探索》



    结  语
    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百年探索的功效与基本经验
    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来,以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为目标,带领中国人民为争取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赴后继的英勇斗争,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社会主义新中国。在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进程中,我们党积极探索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民主政治国家,确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消灭一切剥削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国家制度的伟大飞跃,完成了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新中国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党领导对新民主主义革命局部执政时期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总结、发展,是党在领导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中对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伟大实践探索,是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和健全的创新成果。它以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实际,坚持国体与政体相统一,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极大激发了全党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极大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极大增强了社会发展活力,极大团结凝聚了中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全国人民勠力同心,创造性地开展社会主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焕发出无限生机,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国际地位显著提高。
    一、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发挥的巨大作用
    建党百年特别是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经过艰辛探索,形成了一系列具有根本意义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应当坚持和完善的十三个方面的制度,主要包括:(1)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确立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为国体;(2)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本领导制度;(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确立以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政体;(4)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确立国家指导思想制度;(5)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构成的基本政治制度;(6)由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构成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7)中国共产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度;(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各方面的重要制度。这些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创立的科学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显示出强大治理效能的科学制度,是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日益成熟的科学制度,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科学制度体系,具有显著政治优势、坚实实践基础、强大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
    一是有力维护和巩固了党的领导。我们党的领导地位是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实践中确立的,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是由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确认了党的领导地位,确认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成果,确认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建立了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制度载体,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这一领导制度,坚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我们不断建立健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科学制度和党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确保各国家机构、各方面、各地区在党的领导下有效形成工作合力;不断完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制度体系,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确保党的主张坚守初心使命、忠实人民意愿,确保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确保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确保党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使党的领导成为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实现了党的领导制度化,为巩固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为党长期执政提供了科学的制度保障。
    二是有效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让国家一切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让各国家机关由各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它们之间有分工、有配合,共同为实现党的初心使命不懈奋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画出最大同心圆,汇聚实现民族复兴的磅礴力量。这种国家制度和政党制度实现方向相同、目标一致,保证了各国家机关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地工作,保证了国家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实现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既避免了“一国两公”,又充分调动和发挥了各方面的积极性,有效保证了“国家机构运作比较顺当”,显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巨大政治优势,显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巨大政治优势,从根本上区别于西方的“三权分立”“两院制”,避免分权制约、相互掣肘,巩固和发展了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这种国家制度通过完善的选举制度、代表制度、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既保障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又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人民群众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切实把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全过程各方面。
    三是充分调动了全体人民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开辟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新纪元,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证了党的群众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了我们党的各项决策部署,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做到为了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深入群众。我们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发挥全过程民主的制度优势,倾听人民呼声,集中人民智慧,维护人民利益,充分调动群众积极参与各个层级的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广泛动员和有效组织全体人民以主人翁的姿态投身到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中去,发挥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坚定地朝着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前进。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有效促进实现党的初心使命,有效团结带领人民先后实施13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规划,确保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天翻地覆的变化,实现国家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综合国力显著提升并进入世界前列,国际地位空前提高,国际影响力越来越大,体现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组织力、高度凝聚力。
    四是有效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建党百年特别是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们党始终正确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矢志不渝为人民谋幸福,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胜利。新中国成立以后,能否有效协调解决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面临的主要矛盾,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关键要靠制度。从革命时期开始到新中国成立,我们党领导人民经过曲折探索,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具有强大的整合能力,实现了对国家政治关系的有效调节,促进形成和谐的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具有高效的统筹能力,实现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调控,能够有效处理好根本利益与具体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关系,统筹平衡、有效解决各类利益冲突。党的十九大精准研判我国社会发展新变化,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战略判断,凸显了对时代脉搏的深刻把握。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既紧扣我们党对于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正确判断,又努力适应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矛盾运动的发展变化,始终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致力于促进生产力发展,以利于从根本上消解社会矛盾,实现经济社会发展进步。正是由于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独特优势,我们党在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领导人民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发展奇迹和社会稳定奇迹。
    五是切实维护了国家主权安全和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新中国的成立,彻底结束了旧中国长期分裂、一盘散沙的局面,实现了祖国大陆的高度统一。我们党适应国家巩固和发展需要,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使关系国家主权安全和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各项制度不断健全。为维护国家安全,我们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建立强大巩固的国防,维护国家的核心利益和主权安全。为实现国家完全统一,我们党提出实行“一国两制”方针,宪法作出“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为解决台湾、香港、澳门问题及创立特别行政区奠定了宪制基础。这是富有中国智慧、具有深远影响的制度安排。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制度实践,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制度安排,与《反分裂国家法》一起为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提供制度保证。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基础,我们党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各民族群众利益、增进民族团结融合,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以人民为中心”的整体制度建设,既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实利益的问题,又着力引导群众正确处理利益关系、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营造了安定团结的社会氛围,保证了社会长期和谐稳定,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
    六是为积极推进实现人类和平发展作出有益贡献。我们党成立100年来,矢志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同时以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为目标,积极为人类社会发展谋大同。党领导中国革命的成功,极大改变了世界格局。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一直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着维护和平正义的中流砥柱作用。我们着眼反对世界霸权主义和战争威胁,扩大对外友好合作,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间地带”“三个世界理论”;科学判断时代主题和世界大势,统筹谋划外交大局,积极运筹大国关系,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积极参与国际事务,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积极开展多边外交,努力建立和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坚持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恪守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倡导和谐世界;积极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倡导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新平台,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不断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和中国力量,携手各国人民一道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共同创造人类美好的未来。
    二、党领导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
    100年来,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具体实际紧密结合,领导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伟大成就,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这些成功经验,是我们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经过反复探索、深入思考和长期实践取得的,传承发展了中华制度文明精华,吸收借鉴了人类制度文明优秀成果,集中体现了全党全国人民的集体智慧,来之不易、弥足珍贵。
    一是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形成的,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从党成立初期提出革命领导权的问题,到建国初期毛泽东同志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幕词中指出,“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再到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成功的实践反复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党的领导,由党牢牢掌握对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领导权和主导权,既是我们党坚持初心使命的必然要求,也是党领导革命、建设、改革实践得出的基本经验,更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遵循。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载入我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体现了党的领导的根本性、全面性、时代性。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就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其主要实现途径和制度载体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本质特征、政治优势、使命担当的集中体现。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切实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得到全面贯彻、充分体现和有效执行。
    二是必须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科学理论成果为指导。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建立和进行革命实践的科学理论和行动指南。建党100年来,我们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先后形成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重大理论成果,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引,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发展完善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在毛泽东思想指导下,我们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完成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我们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践“一国两制”,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我们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市场经济等制度,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取得新进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我们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扎实推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100年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每向前推进一步,中国特色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创新实践就跟进一步。马列主义中国化的不断发展,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与时俱进,指导和引领着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保证了正确政治方向,从制度上回答了“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时代命题,使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深深铭刻上“中国特色”的烙印,使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
    三是必须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出自《管子·牧民·四顺》。]我们党以“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为初心和使命,并为之努力奋斗使之逐步成为现实。人民当家作主是我们党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建党百年的奋斗史,特别是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以及其他各项民主制度,充分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了党领导建立人民共和国的初心使命。我国各级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来自人民代表大会;追根溯源,都来自人民。国家权力必须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谋幸福。我们国家的名称、我们各级国家机关的名称,都冠以“人民”的称号,这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基本定位,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所以具有生命力和优越性,关键在于它深深地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能够有效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力,能够使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得以有效展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制度中感受到当家作主的真实感和自豪感。人民的信赖、支持和拥护,始终是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深厚力量源泉、牢固政治基础。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深刻认识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切实落实宪法规定,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才能保证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拥有深厚坚实的根基,才能使我们的事业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才能实现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
    四是必须始终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实行法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们党总结治国理政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得出的重要结论。民主与法治,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我们党具有重视制度建设的优良传统,从革命根据地局部执政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成功后在全国执政,在革命根据地或者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都始终注意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制度化建设。党成立之初就制定了党的纲领、章程,建立了组织领导制度,严明了党的纪律,保证了我们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在革命根据地局部执政时期以及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们党把党内制度建设经验与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相结合,通过宪法和法律规范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秩序,推进法治建设,并因时制宜,使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充分反映国情、实际和时代特征,使之日益成熟和定型,实现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实践证明,无论什么时候,党重视了法治,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兴旺发达;反之,党忽视了法治,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就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载《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邓小平:《民主和法制两手都不能削弱》,载《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9页。]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国家根本法。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过程深刻表明我们党对共产党的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和把握逐步深化,成功找到法治这一治国理政的有效方式,不断推动了党执政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推动国家治理取得历史性成就,科学解决了党如何领导国家政权、如何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如何使党的政策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法律的问题,实现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有机统一,取得许多宝贵经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动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党和国家管理体制的法治化水平。
    五是必须始终坚持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探索到确立、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从不健全到逐步健全的发展过程,是一个坚持与完善、加强与改进、巩固与发展的历史结果,体现出面向未来、面向实践、与时俱进的政治品格。建党100年来,我们党领导在革命、建设、改革中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唤醒人民当家作主的动能,取得重大成果。在革命根据地局部执政时,就对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有益经验。新中国成立7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党坚持实事求是、守正创新,以非凡勇气、发展眼光和创造性智慧,不断调整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中那些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部分,革除制度弊端,破除制度障碍,消除制度藩篱,推动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实现历史性变革,有效适应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矛盾运动的发展变化,极大促进了生产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需要坚持好、实施好,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是一个动态过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是一个动态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要继续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继续加强制度创新,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制度。只有不断适应新要求、回答新课题、总结新经验、应对新挑战、解决新问题,才能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激发社会主义创新发展的巨大潜能,赋予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新时代的“精气神”,极大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实效,使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在创新中完善,不断向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迈进,并始终保持自身的生机活力、政治优势、实践特色和时代精神。建党百年特别是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党领导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立发展完善的历史证明,我国革命、建设的探索和实践每成功向前推进一步,改革每成功深化推进一层,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就随之跟进一步,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随之走向更大的成功。这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日益走向现代化的实践经验。
    六是必须始终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自己的路。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模式,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不能脱离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来抽象评判,不能生搬硬套外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模式。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必须与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相适应。国情实际是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赖以生根发芽、茁壮成长的深厚土壤。只有符合国情实际,符合人民意愿的制度,才能立得住、行得通。鸦片战争后无数仁人志士毅然投身国家、民族救亡图存的运动中,先后提出、尝试过君主立宪制、议会内阁制、总统制、多党制等多种方案和制度,最终都归于失败。“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一部中国近代史雄辩地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党领导全国人民,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科学理论为指导,吸收中华传统制度文明精髓、人类制度文明有益经验,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走出了一条真正属于自己的路,形成了独立于西方模式和西方话语体系的制度建设的东方经验、中国模式、中国方案。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201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设计和发展国家政治制度,必须注重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有机统一。要坚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既要把握长期形成的历史传承,又要把握走过的发展道路、积累的政治经验、形成的政治原则,还要把握现实要求、着眼解决现实问题,不能割断历史,不能想象突然就搬来一座政治制度上的‘飞来峰’。”[习近平:《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信》,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285-286页。]“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诉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习近平:《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信》,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287页。]建党百年特别是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立足于中国悠久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继承发展中国传统制度文明的进步因子,坚持和弘扬党团结带领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而进行的伟大社会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让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深深扎根于中国土壤,保证了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有根、有源、有力,取得巨大成功。未来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要不断发展完善,也必须深深扎根于中国的社会土壤。同时,我们秉持兼容并蓄的态度,借鉴人类制度文明优秀成果,虚心学习国外发展的有益经验,但决不生搬硬套外国政治制度模式,决不搞囫囵吞枣、邯郸学步,体现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开放和自信。
百年征程波澜壮阔,百年初心历久弥坚。1945年毛泽东同志和黄炎培先生“延安窑洞对话”谈到的“历史周期率”,言犹在耳、振聋发聩。1949年党中央离开西柏坡启程前往北平时,毛泽东同志将进京称作“赶考”。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及“历史周期率”和“赶考”问题,指出“党面临的‘赶考’远未结束”。纵览中国历史发展,不管是王朝灭亡还是政党衰落,每一次灭亡或者衰落之前都存在各自不同的诱因,但是归根结底的原因是“尽失民心”。我们党即将成为世界上连续执政时间最长的政党,这将促使我们党始终牢记初心和使命,牢记“赶考”远未结束的时代命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完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来解决“历史周期率”问题,交上一份让人民群众满意、经得住历史检验的“制度答卷”。
    “经国序民,正其制度。”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强则国家强。人类社会发展史表明,一种文明、一种发展道路,总是体现为一定的制度安排。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探索中形成的,是被实践证明了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的科学的制度体系,为当代中国发展进步提供了根本保障,也为新时代推进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经验。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与国的竞争日益激烈,但归根结底是国家制度的竞争。任何一个国家的制度成熟定型都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可能一劳永逸,它总是一个随着实践发展变化与时俱进的动态演进、完善发展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也必然要随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推进而不断发展完善。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都对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作出擘画,那就是:到2035年,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到21世纪中叶,即新中国成立100年时,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将全面提升,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领先的国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我国人民将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中华民族将以更加昂扬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回望过往的奋斗路,眺望前方的奋进路,我们对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未来充满信心。站在新的百年奋斗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坚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到新中国成立100年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一定能够发展完善、日臻成熟、更加定型,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宏伟目标一定能够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定能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一定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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