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公司欢迎您!
返回首页|集团网站|集团站群
企业管理
您当前的位置:企业管理>法制园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新闻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1-03-30
上诉人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7)最高法民终655号】
2017-12-25 16:40:34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09年7月28日、2010年2月1日,美联恒公司与华冶公司合肥分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美联恒公司资金链断裂,华冶公司两次停、复工。因涉案工程的严重滞后,引发众多商户上访。2013年4月10日,东投公司与美联恒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东投公司向美联恒公司出借不超过5000万元的借款,以完成涉案工程后续建设。2014年6-7月份,涉案各分项工程出具审计结论:涉案工程总价款为1.31余亿元。美联恒公司已付华冶公司工程款合计9632余万元。华冶公司起诉请求:美联恒公司与东投公司支付工程欠款3936余万元及利息;赔偿停工损失2828余万元;华冶公司对涉案建设工程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安徽高院判决:美联恒公司支付华冶公司工程欠款3501余万元及利息,赔偿停工损失146余万元;驳回华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华冶公司、美联恒公司均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总结】

  当庭宣判的价值主要在于提高审判效率、及时实现公平正义,但保证案件质量仍然是第一位的。是否当庭宣判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存在争议是合议庭决定是否当庭宣判的首要考虑因素。本案二审审理中,当事人对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争议焦点集中于华冶公司对涉案工程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东投公司是否属于债务加入及涉案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对于上述争议焦点,合议庭一致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均有明确规定,华冶公司债务加入的证据亦明显欠缺。涉案工程自2010年11月开工,至2013年11月完工,再至华冶公司2014年10月提起本案诉讼,历时多年,巨额欠付工程款一直未得到清偿,当事人盼望二审尽快结案。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当庭宣判的条件。

  合议庭成员:刘雪梅(承办人)刘慧卓 刘京川

  宣判时间:2017年12月8日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下一篇:民法典合同编的重要发展和创新

返回
热点新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