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